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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7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不法者以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為手段,遂其包藏之禍心,爰增列處罰引誘他
    人施用毒品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