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第三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不法者以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為手段,遂其包藏之禍心,爰增列處罰引誘他 人施用毒品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