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6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以強暴、脅迫、欺暪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使用第四級毒品者之刑
    事處罰。
二、配合第四項之增訂,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範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被迫或於不知情情況下施用
    毒品,爰增列處罰規定,且斟酌其犯罪情節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及本條
    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之惡性相當,爰酌定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法定刑與殺人罪同;使人施用第二、三
    級毒品者,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者法定刑同。
三、本條前三項犯行,惡性不輕,必待結果犯始予處罰,或嫌輕縱,爰增列第四項處
    罰未遂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