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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例業已增列第四級毒品,基於「斷絕供給」、「減少需求」之刑事政策,爰
    於第四項增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者之刑事處罰。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為配合第二條毒品定義之修正及分級,並為降低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之犯罪誘
    因,修正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名稱,且提高併科罰金之最多額。
三、意圖販賣而持有罌粟種子罪,改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一  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罰金額度提高為現行額度之十倍或近十倍。
二  配合刑法修正案,將本條第四項之「吸用」修正為「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