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本條作文字修正,以與其他法律體例相符。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毒品重新定義後,已無「抵癮物品」之品項,自應刪除抵癮物品管理辦法之訂定 規定。又本條例施行事項,牽涉法務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爰規定施行細 則應由該等機關會同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