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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3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制毒品濫用,確認吸毒之途徑,並藉以發揮嚇阻效果,減少吸毒人口,維護
    公共安全,依照「八十三年全國反毒會議」決議,設立本條作為要求篩檢與公共
    安全及高危險群相關行業人員尿液之法源。
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
    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之意旨,訂定強制採驗尿液之方法,於必要時,並得拘束其身
    體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