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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2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及憲兵 司令部司令就所欲與外國合作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應提出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 偵查計畫書所應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