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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防制毒品危害工作分為緝毒、拒毒及戒毒三方面,原條文規定獎懲對象為「查辦本條
例案件有功人員」及「查辦不力者」,恐誤為侷限於緝毒方面,爰修正為「防制毒品
危害有功人員」及「防制不力者」,以求周延。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修正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