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軍事審判法之修正,爰將軍事法庭配合修正為軍事法院;軍人監獄修正為軍事監 獄。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有關戒治之相關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及軍事監所亦得以適用,爰仿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