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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9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生理戒治與心理戒治之執行程序,必須另以法律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