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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6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另犯他罪者之行刑權時效,因施用毒品移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繼續進 行,仿刑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新增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