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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1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經過相當期間未執行者,受處分人是否仍應受該處
    分之執行,如不予明定,將處於不確定狀態,爰基於施用毒品罪(包含肅清煙毒
    條例之施用煙毒罪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非法施打、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
    部分之處置將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影響,兩者具有密切關係,明定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其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時效消滅時,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