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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強制戒治之期間已修正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本條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及延長
    強制戒治之規定爰予配合刪除。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仿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新增本條,視戒治成效,停止
    戒治或延長戒治期間,以切實收戒除毒癮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