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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1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於有
    違背法令之情形,依現行實務之見解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惟該等裁定如
    發生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所定事由時,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不得對之提起
    再審,即乏救濟之道。
三、爰參酌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六條得請聲重新審理之各項規定,於本條例針對就施以
    觀察、勒戒及強制治之裁定,予以增訂得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之救濟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