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爰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行政院「有我無毒,反毒總動 員方案」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毒品防制基金之設立與來源。 三、為使基金之運用達成毒品防制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毒品防制基金之用途。另該 基金之設置,並非取代各部會或地方政府既有之反毒預算,僅係補原有反毒預算 及經費之不足,故條文中使用「補助」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