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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爰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行政院「有我無毒,反毒總動
    員方案」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毒品防制基金之設立與來源。
三、為使基金之運用達成毒品防制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毒品防制基金之用途。另該
    基金之設置,並非取代各部會或地方政府既有之反毒預算,僅係補原有反毒預算
    及經費之不足,故條文中使用「補助」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