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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毒品氾濫係全球性問題,毒品不僅戕害吸毒者之身心健康,造成家庭不幸,亦危
    害社會治安至鉅,故反毒為政府當前施政要項。依據目前反毒策略之執行架構,
    中央各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為反毒執行機關,反毒為跨機關共同配
    合之事務,為整體有效推動毒品防制工作,除中央各機關之橫向連結外,尚需與
    地方政府間進行縱向連結。為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專責組織辦理毒品防
    制工作,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毒品防制工作與地方治安息息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毒品
    防制工作事項;必要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爰
    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