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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3 條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仿刑法修正草案第二百六十條之一之規定,除修正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販賣、運輸罌粟種子罪之構成要件,增列「意圖供栽種之用」之主觀犯意外,另
    增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之處罰規定,庶達事先
    防制毒品製造之目的。此外,並斟酌相關法條之法定刑,酌定本條各罪之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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