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雖未對第三、四級毒品之持有者抑或施用者科以刑事罰,惟鑑於第三、四 級毒品既均屬管制藥品,自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予持有,爰增列本條,違反者 ,並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明定均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