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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1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雖未對第三、四級毒品之持有者抑或施用者科以刑事罰,惟鑑於第三、四
    級毒品既均屬管制藥品,自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予持有,爰增列本條,違反者
    ,並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明定均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