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於修正施行前,無論何時犯罪,於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均有免除其刑之 機會爰增列第九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 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期能亟早查獲貪污犯罪,以收 嚇阻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