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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9 條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於修正施行前,無論何時犯罪,於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均有免除其刑之
    機會爰增列第九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
    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期能亟早查獲貪污犯罪,以收
    嚇阻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