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 者,對人民的權益及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甚大,因此上述之人員有必要更加重其刑 ,以配合前三條加強宣示政府肅貪決心,爰將「三分之一」修正為「二分之一」。
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第四條及第五條均已增設第二項,且原第四條第六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故本條規定應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