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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7 條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
者,對人民的權益及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甚大,因此上述之人員有必要更加重其刑
,以配合前三條加強宣示政府肅貪決心,爰將「三分之一」修正為「二分之一」。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第四條及第五條均已增設第二項,且原第四條第六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故本條規定應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