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8 條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設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之法律依據,爰規定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惟為防微杜漸,行政院亦應訂定辦法,由各機關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
    污,以推動防治糾舉肅貪之工作,爰增設第二項「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
    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