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後之項次順移,第二項調整所引項次。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文字配合第十一條項次之變更而修正。另本項原規定之法定刑無上限,即 最高可達有期徒刑十五年,尚嫌過重,爰增訂其法定刑上限為「十年以下」。
一、條次修正為第十五條。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已修正為第十條第三項,故第二項之文字亦配合修正。 三、第三項文字酌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