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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6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後之項次順移,第二項調整所引項次。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文字配合第十一條項次之變更而修正。另本項原規定之法定刑無上限,即
    最高可達有期徒刑十五年,尚嫌過重,爰增訂其法定刑上限為「十年以下」。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一、條次修正為第十五條。
二、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已修正為第十條第三項,故第二項之文字亦配合修正。
三、第三項文字酌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