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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1 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自首得為不起訴處分之期間業已經過,再無適用之案件,爰予刪除。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一  本條係新增。
二  為鼓勵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觸犯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情節輕微,且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有自新機
    會,爰增訂本條,明定檢察官得對符合上情之自首者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