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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3 條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訂本條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