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訂本條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本條未修正。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