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刑法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如經修正,則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執行期 間、折抵刑期之規定,與前開修正條文並不相同,為避免修正前後適用之疑義, 爰增設本條,以使修正後仍在執行強制治療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