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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3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刑法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如經修正,則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執行期
    間、折抵刑期之規定,與前開修正條文並不相同,為避免修正前後適用之疑義,
    爰增設本條,以使修正後仍在執行強制治療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