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因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驟然修正為全面非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無法調適,影響 被害人受協助之意願,及偵審機關追訴審判性侵害犯罪之成效,爰增訂落日條款,針 對一般之強制性交及猥褻罪,規定一年之緩衝期,以使社會及全民及早導正觀念,並 督促各相關部門積極規劃改善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