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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為免因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驟然修正為全面非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無法調適,影響
被害人受協助之意願,及偵審機關追訴審判性侵害犯罪之成效,爰增訂落日條款,針
對一般之強制性交及猥褻罪,規定一年之緩衝期,以使社會及全民及早導正觀念,並
督促各相關部門積極規劃改善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