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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2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要件之修正,為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在本次刑法
    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已經判處刑罰確定正等待執行之人仍得依修正前之規定,
    從實審核其假釋,爰參酌並配合第七條之一之規定,增訂本條規定,以求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