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配合刑治第七十七條假釋要件之修正,為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在刑法第七 十七條修正施行前已犯罪者仍得適用修正前之假釋規定,從實審核其假釋,爰增 訂本條規定,以求衡平。 二 本條第二項係配合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之增訂而修正,亦比照前項「不溯 及既往」之原則,使在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發生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者亦得適用 原條文規定計算其應執行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