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刑 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之 施行日期。至於同時修正之第四十二條並無特定施行日期必要,將自公布日施行 。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