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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0-2 條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刑
    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之
    施行日期。至於同時修正之第四十二條並無特定施行日期必要,將自公布日施行
    。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