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法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總則部分計修正六十一條、刪除四條、增訂二條 ,分則部分修正十五條、刪除七條,其中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及累犯、保 安處分之修正,對偵查、審判實務之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修正後適用之困擾, 宜有適當之過渡時期,以資適用,爰參酌本法第九條之二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七條之一之立法例,增訂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