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 一、原條文第四項刪除,移至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範。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
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
第三項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法規,而有規定同一事項之情
形,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特別法規,自應優先適用
三、按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於原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
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
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因此次
刑法總則之修正而有調整條次、內容之情形,應於修正本法後,配合修正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按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未滿十四歲者之犯罪,雖亦設有感化教育之規定,惟
本法係規定犯罪之基本法,就其防制犯罪之手段,設有刑罰及保安處分兩種,對
於未滿十四歲人之刑事責任,不惟於第十八條第一項設有明文規定,且於第八十
六條規定感化教育之保安處分,以資配合,為求體例完整,宜予保留,第一項及
第二項不予修正,合先敘明。
二、修正條文第三項配合第九十七條之刪除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將關於免除執行中
之感化教育之規定,納入本項內。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刪除,移至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範。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
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本條第二項、
第三項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分屬不同法規,而有規定同一事項之情
形,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特別法規,自應優先適用。惟為求本章體例之完整,仍
規定如上。
五、按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於現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八
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
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因此
次刑法總則之修正而有調整條次、內容之情形,應於修正本法後,配合修正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