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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1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原條文語義籠
    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
    爰刪除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現行條文語義
    籠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
    ,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