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原條文語義籠 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 爰刪除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定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標準。因現行條文語義 籠統,而第八十條第一項既增列「犯最重本刑」之文字,本條似無重複規定必要 ,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