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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8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罰金既將最低金額修正為一百元(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應與有期徒刑相
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故在本條內將「
或罰金」字樣予以刪除。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罰金既將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應與有期
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故在本條
內將「或罰金」字樣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