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既將最低金額修正為一百元(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應與有期徒刑相 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故在本條內將「 或罰金」字樣予以刪除。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罰金既將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應與有期 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故在本條 內將「或罰金」字樣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