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7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一百元以上,當不致
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修正
。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現行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當
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