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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5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無期徒刑之減輕效果,應與死刑及有期徒刑之減輕效果,具有合理之差異為當。易言
之,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應低於有期徒刑減輕之上限。據此,無期徒
刑減輕之效果,應以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當,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無期徒刑之減輕效果,應與死刑及有期徒刑之減輕效果,具有合理之差異為當。
    易言之,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應低於有期徒刑減輕之上限。據此
    ,無期徒刑減輕之效果,應以二十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當,爰修正第二項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