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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9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軍事審判法有關第三審上訴程序,依上訴原因,分別由司法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或高
等法院審理,依本條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反觀依軍法受裁判者,則排除累犯適
用之規定,則將發生同一案件視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發生是否適用累犯加重
規定之歧異結果,實有未妥,爰將本條關於「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
之規定刪除,以求司法、軍事審判程序中,適用法律之一致。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公布修正之軍事審判法,有關第三審上訴程序,依上訴原因,分別
由司法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依本條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反觀
依軍法受裁判者,則排除累犯適用之規定,則將發生同一案件視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審
上訴,而發生是否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之歧異結果,實有未妥,爰將本條關於「依軍法
」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刪除,以求司法、軍事審判程序中,適用法律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