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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照協商條文通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新增章名,本條依其性質移列至第三十七條之二,爰予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因第四十二條項次調整,爰將「第四項」修正為「第六項
    」。
二、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例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亦失去其自由,
    在性質上與刑罰相近,如於執行前曾受羈押,而無刑罰可抵者,顯於受處分人不
    利,特增訂第二項;俾使羈押之日數亦得折抵保安處分之日數。以保障受處分人
    之權益,並解決實務上之困擾。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改列為第一項。因第四十二條項次調整,爰將「第四項」修正為「第六
    項」。
二、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例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亦失去其自由,
    在性質上與刑罰相近,如於執行前曾受羈押,而無刑罰可抵者,顯於受處分人不
    利,特增訂第二項,俾使羈押之日數亦得折抵保安處分之日數,以保障受處分人
    之權益,並解決實務上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