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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4 條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及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增訂,明定易服 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