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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2 條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照協商條文通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五章之一「沒收」、第五章之二「易刑」,現行條文第四十六條羈押
    日數折抵刑期之規定與新增章名無關,為符體例,移列至第五章「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