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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1 條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
    ,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
    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三  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