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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0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
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 (DDOS) 或封包洪
    流 (Ping Flood) 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
    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
    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
    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