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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8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
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
    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
    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
    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