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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竊盜案件頻傳,近三年竊盜案件雖有下降,由九十七年的二十萬餘件下降至九十
    九年的十四萬餘件,破獲率卻未見提升,以普通竊盜案為例,近三年破獲率竟均
    未達五成,汽車竊盜案也未達七成。
二、易銷贓行業如當鋪、舊貨業等的營業家數逐年增加,也增加了銷贓的管道,影響
    破案的難度,實有必要將現行罰則加重,以有效嚇阻銷贓行為,並進一步阻止竊
    盜案件的發生。
三、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並提高罰金刑,修正為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