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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8-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擄人後而起意勒贖者,其情節與意圖勒贖而擄人相若。增設本條以意圖勒贖而擄 人論之規定,俾能依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