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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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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8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參酌本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犯擄人勒贖而使被害人受重傷 之結合犯之處罰規定,以求刑罰之公平。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原條文第二項「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