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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
    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後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末句
    「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