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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 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