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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0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  為求前後條文規定之衡平,爰將本條「犯前條之罪」修正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之罪」。                                                              
二  原條文罰金刑定係民國二十四年所制定,該「五千元」罰金數額,衡諸當前經濟
    情況,顯屬過低,爰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