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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2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
    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本法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多設有未遂犯之處
    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
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