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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原規定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即為
    新臺幣三萬元,顯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
    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