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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  增訂第一項。
二  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犯強盜罪而故意使人受重傷者,亦屬惡行重大,且懲治
    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原有處罰規定,配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爰於第
    二項增列「使人受重傷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